永续债应归入哪个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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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续债发行方的会计处理应遵循的会计原则有哪些
之了回答:
发行债券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面值(债券面值)
——利息调整(差额)
期末计提利息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贷: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债券利息)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
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借:应付债券——面值
——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
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债券的最后一次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是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通过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构成了企业一项非流动负债,企业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债券所记载的利率、期限等约定还本付息。
企业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
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一、关于到期日: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二、关于清偿顺序: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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