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合适的收入计量标准?
如果您还对如何选择合适的收入计量标准?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我为大家分享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标准
(一)保费收入的定义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和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所以保费收入的确认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新旧保险会计准则下对保费收入确认及区别
旧准则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1.单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保费收入确认条件: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通过新旧准则的对比,有以下差别:
1.在旧制度下,没有对原保险合同制定准则,实务指导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准。而新准则区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增加准备充足性测试。
2.旧准则对于长期保险合同所附加的储蓄成分和投资成分,普遍都是直接作为收入确认的。由于附加的储蓄、投资成分所获得的收入与保险风险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新准则的定义,这部分保费收入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
二、新准则下保费收入确认的局限性及建议
新保险会计准则虽然有很大的改进,但在防范保费虚增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不能从根本上挤破保费“泡沫”,有待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一)改进保费确认方式
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这一规定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保费收入的。与之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即以款项是否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保费收入确认的一个条件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无论是否收到保费,都应确认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由此产生了“应收保费”这一难题。虽然权责发生制在某种意义上能够确认当期利润,但由于运用了应计、递延、摊销等一系列体现人为因素的原则,使得利润也最终成为一种受制于理念的计量结果。保险公司应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业务情况实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的“联合发生制”。对于“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保险公司可以在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实际收到保费时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这样能提醒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见钱出单”,从源头上防范应收保费。
(二)增加“重大保险风险”,对混合保险合同进行拆分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即新准则缺乏对“重大保险风险”的要求,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没取得实质性突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型寿险保费虚增的问题。因为新会计准则未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分拆工作难以进行,使“保费收入”帐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高低,造成保费收入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
(一)改进保费确认方式
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这一规定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保费收入的。与之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即以款项是否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保费收入确认的一个条件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无论是否收到保费,都应确认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由此产生了“应收保费”这一难题。虽然权责发生制在某种意义上能够确认当期利润,但由于运用了应计、递延、摊销等一系列体现人为因素的原则,使得利润也最终成为一种受制于理念的计量结果。保险公司应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业务情况实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的“联合发生制”。对于“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保险公司可以在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实际收到保费时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这样能提醒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见钱出单”,从源头上防范应收保费。
(二)增加“重大保险风险”,对混合保险合同进行拆分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即新准则缺乏对“重大保险风险”的要求,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没取得实质性突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型寿险保费虚增的问题。因为新会计准则未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分拆工作难以进行,使“保费收入”帐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高低,造成保费收入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其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而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我国在认定保险合同时应提高“重大保险风险”的限定,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适当的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商品价格、汇率、嵌入衍生工具等非保险风险实施分拆,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三)借鉴非寿险投资型产品会计处理方式,分拆新型寿险合同
分拆确认,就是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成分和非保险成分采用不同的会计标准,保险成分按照保险会计准则处理,非保险成分则按照金融工具等会计准则处理。我国可以借鉴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分拆新型寿险合同。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将非保险风险的资金作为托管资金,不计入保费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保险人将收到的“保险投资金”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而将该资金在未来保险期间的利息所得部分或全部计入“保费收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如何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
一、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特点的成本计算方法进行成本核算。成本计算方法的选择,应同时考虑企业生产类型的特点和管理的要求两个方面。在同一个企业里,可以采用一种成本计算方法,也可以采用多种成本计算方法,即多种成本计算方法同时使用或多种成本计算方法结合使用。成本计算方法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二、成本控制,是指运用以成本会计为主的各种方法,预定成本限额,按限额开支成本和费用,以实际成本和成本限额比较,衡量经营活动的成绩和效果,并以例外管理原则纠正不良差异,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以至超过预期的成本限额。合适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是成本控制的基础,是向管理当局提供决策信息、降低成本费用的重要前提。本文在总结主要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的优缺点的基础上,以某机械企业的实际例子说明应该,做好成本控制。
(一)主要成本管理方法优缺点
按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划分口径和损益确定程序的不同可分为完全成本计算法和变动成本法。完全成本法符合财务会计中的产品成本概念和会计制度对外报告的要求,缺点是不能满足企业决策、计划和控制的需要。运用变动成本法时,将固定制造费用列入期间成本,简化了间接费用的分配过程,有利于强化成本控制和监督。将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单位,调动各部门降低成本的积极性。因此变动成本法更利于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按固定制造费用、辅助生产等间接费用分配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以产量为基础的成本计算法和作业成本法。以产量为基础的成本计算法的主要优点是比较简单,在产量是主要成本驱动因素的传统加工业中,该方法比较适用。但是在现代的制造过程中,许多制造费用、辅助生产等间接成本并不与生产数量相关,在此情况下,以产量为基础对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必然会造成成本信息失真。作业成本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以作业为核算对象,通过成本动因来确认和计量作业量,进而以作业量为基础分配间接费用。特别是在非产量相关制造费用所占比重较大的高科技领域,可以较精确地计算出产品成本,为经营决策提供较为可靠的信息。作业成本法可以灵活地根据用户、管理责任范围来分析成本,为长期变动产品成本提供可靠的指标,有利于战略层次的决策和管理。作业成本法的主要缺点是分配间接费用比较复杂,会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按成本计算的流程不同,可分为分批法和分步法;按成本计算的时态可分为事先进行的估计成本计算、事后进行的实际成本计算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标准成本计算;按成本计算对象的类型不同可分为业务成本计算、责任成本计算和质量成本计算;按成本计算规范性的不同可分为常规成本计算和特殊成本计算。以上成本计算方法是适应不同的管理要求而产生的,各有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各企业都需找出适合自身的成本管理及控制方法。本文以某大型中外合资的机械企业(A公司)的成本管理实践为例,作些分析。该公司吸取以上各种成本计算和管理方法的优点,克服其缺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经过多年的探索,推出了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成本计算与管理方法——聚优成本管理法。
(二)聚优成本管理法的理论基础及应用
1、理论基础
A公司的主业是工程机械制造业,标准型产品较多,采用变动成本法能够比较好地进行控制和决策,因此变动成本法理论在聚优成本管理法上占有很大的比重。既然变动成本法和完全成本法各有优势和劣势,不如两者兼用,取长补短,既提供完全成本法的资料,又提供变动成本法的资料。由于作业成本法能够比较准确地分配间接费用,就抛弃原先以产量为基础计算成本的方法,采用作业成本法在产品间分配间接费用,从而为决策和控制提供更为准确的成本信息。ERP系统在A公司管理中已被广泛使用,大大减少了实现以上目标的工作量,为聚优成本管理法博采众长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该方法除了吸取了管理会计及成本会计中的部分理论精髓以外,还在控制标准的制定、短期经营决策等方面借鉴了市场营销管理、生产与运作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部分理论知识。
2、基本概念
(1)标准变动毛利=销售收入-标准变动成本-变动营业费用。销售收入专指某一种机型的产品销售收入,标准变动成本则包括该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直接辅助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以及变动制造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辅助材料在物料清单上标明。如果在会计年度内,由于价格变化而产生了材料成本差异,在聚优成本管理法下记入其他变动成本中。直接人工是生产车间从事产品生产的一线工人的工资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用。制造部门的领导及其他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不属于直接人工成本,被列入固定制造费用。变动制造费用是公司中为组织和完成生产过程而发生的与产品产量基本上成正比例关系的各项费用。变动营业费用是与销售量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是营业奖励费和服务代理费等。
(2)息税前盈余=标准变动毛利-其他变动成本-固定成本-坏账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固定成本按照是否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可分为两大类:生产性固定成本为固定制造费用,非生产性固定成本为固定营业费用和固定管理费用。在向政府部门、股东、债权人等外部使用者报送财务报表时,需按照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将生产性固定成本分配到产品制造成本中去。利用以上等式计算的成本和利润主要是为了满足控制与决策等公司内部管理事项的需要。在聚优成本管理法下,固定成本直接冲减当期利润,因而比较容易引起管理当局对它的关注。聚优成本管理法特别强调对债权的管理,所以把坏账损失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示在其利润计算公式中。主要原因是A公司的产品单位价值比较大,首付款一般为30%,付款期大多数在1年以上,很容易发生坏账损失。一旦发生坏账,对企业的利润影响比较大。
(3)净利润=息税前盈余-利息-所得税。利息也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示出来,主要原因是工程机械行业占用资金比较大,降低筹资成本是控制费用支出的重要内容。
为了提供确切的成本及费用控制信息,聚优成本管理法要求建立标准成本控制系统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分析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实际费用与预算的差异来加强控制。利用以上等式所计算的成本、费用、利润、成本差异及预算差异数据基本上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主要向公司高管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报告,为加强内部控制,组织科学的决策提供依据。
关于本次如何选择合适的收入计量标准?的内容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