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如何计算租赁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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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如何计提折旧
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对新的设备租期一般短于正常使用年限),即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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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法律分析:一、如果承租期满,承租人能够取得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则折旧年限应为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
二、如果承租期满,承租人不能够取得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则折旧年限应为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一般为租赁期限)。
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政策应和自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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