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适用于哪些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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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适用与那些范围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类型有哪些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内所有合伙人对所有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 B、C、D均为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了甲(公司),B为A、C、D授权的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当B代表甲(公司)与乙签订合同后,无法对乙(公司)偿还债务时:
1、当将甲(公司)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足够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就无需合伙人承担责任。
2、当将甲(公司)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不够偿还乙(公司)的债务,普通合伙人A、 B、C、D应承担连带责任,将甲(公司)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不足部分进行偿还。并遵循先企业,后个人的偿还顺序。普通合伙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当进行个人偿还时,乙(公司)有权让合伙人任意一人偿还债务。之后该合伙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份额承担偿还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所有的普通企业合伙人对所有企业的债务在企业财产无法偿还时,对剩余部分进行偿还,直到完全偿还未为止。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应先确定债务因什么原因引起,再判断债务人如何清偿。(由债到人)
1、一般情况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因为合伙人A、B(一人或数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产生的企业债务,合伙人A、B就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D只以企业内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应先确定合伙人的责任,再判断债务如何清偿。(由人到债)
1、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A、B对企业的所有债务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人C、D应对企业所有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以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作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承担责任的范围)。
3、当有限责任人C有意让第三人乙(公司)相信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C是普通合伙人时,在偿还乙(公司)债务时,A、B包括C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D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时,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三、第四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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