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机构有哪些?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机构有哪些?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或者土地实际使用人、代管人等,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交纳是基于不同地段的经济效益来认定的,一般来说经济效益高的土地所交纳的税费也就越高。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哪些?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二、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情况有哪些?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一共是15层的大厦,一单位租用5层,一单位租用10层,则并不是只占有一层的单位交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交纳应当基于实际的土地使用情况而定,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对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标准是基于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来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那些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集体。
1、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2、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营业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这些外国企业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
3、城市
城市的行政管辖功能可能涉及较其本身更广泛的区域,其中有居民区、街道、医院、学校、公共绿地、写字楼、商业卖场、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
4、县城
县治所在的城市(镇),一般在县政府的办公所在地,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一般相对交通发达,通讯及时,经济发达的城市(镇),相应的为政府机构建立配套的行政、教育、生活服务机构。
5、工矿区
工矿区指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地域范围较大,各工业点分布较分散,企业间的距离较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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