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基础设施如何优化管理效率?
今天是为大家分享一下公司治理基础设施如何优化管理效率?的一些困惑,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
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如下:
1、信息披露制度。它包括公司证券发行前的披露和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多样性和信息披露时间的持续性等。
2、中介机构。它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等。它们在工作中一般会严格遵守工作准则和职业道德。如何通过制度安排确保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就成了公司治理中中介机构信用机制建构的核心。
3、法律法规。公司治理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破产法》、《劳工法》等各部门法律均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4、政府监管。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于: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市场失灵,从而需要政府监管;二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需要通过政府监管加以弥补。
基本原则
一、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
二、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国外股东,如果股东的权利收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三、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们开展积极的合作。
四、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状况。
五、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经营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以下几点:
(一)保险业法规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反法》的要求,已经开始相应地制订框架性的反制度,指导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法规是以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角度出发,围绕保险风险标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2]而反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承保和理赔等。由于我国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间。
1.保险展业阶段。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且年轻的保险市场在局部和个别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场规则的缺失,在展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恶性竞争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克服其本身无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手段拉拢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性行为,成立较久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业务规模以抑制过快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的手段,甚至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公开声明可以帮助客户,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导致保险公司在展业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分子将其“黑钱”放置到保险系统,完成过程的处置阶段。
2.业务承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合同变更和理赔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加以专业控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拿到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导那些达不到资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虚假资料以顺利通过审查,这与反相关规定中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为分子“甩干”进入过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看,我国保险公司多数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总分支机构之间通过授权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架构本来应该会强化高层管理人员对组织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内部现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还没有形成规范明晰的责、权、利的体系和机制,更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化的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内部上下级机构以及他们的负责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博弈。[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监管机构,又包括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反内控体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加强保险业反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反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相关的监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应通力合作,全面围剿保险活动。
(一)监管机关:激励与约束应并存
1.加强监管工作。我国已经建立了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监管机关要在这个制度下合理分工、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要完善保险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反各项制度在保险行业的有效实施要以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为基础,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及治理结构的完善离不开保险监管部门的努力,因此保监会等监管机关要积极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健全保险业法律体系,确保反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人民银行反部门应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活动的反“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近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明确将反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发现涉嫌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对于人民银行反部门来讲,在接受保险机构的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加强与保险业监管机关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保险机构来,有效提高反工作的效率。
2.建立保险业反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反是一种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领导的行政行为,其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的正义感。反行为会使反的积极参加者付出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成本,而我国又规定罚没收入和追缴的赃款要全部上缴。如此一来,保险机构不但失去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还增加了核保、监管、报告等成本,而这些成本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补偿,且在我国目前以保费作为保险公司业务评价的体制下,参与还可增加一定时期的保费。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追求短期利益,会使其乐于看到资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于追究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不愿去监控资金的流向,更不愿意去建立一套显然要增加保险机构成本但又不直接创造利润的反体系。所以,有效反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并建议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
(二)保险机构:他律更应自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除了被动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外,更应主动完善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在反方面,保险公司内部也应该建立并完善反的内控制度,制定内部反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2.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反的管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险中介组织对于扩大业务积极性教育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注意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中介机构在展业阶段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是保险公司反至关重要的一步,由于保险中介组织经营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人员的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应对保险中介组织的业务加强管理,以更好的履行反义务。
3.完善保险产品设计,提高保险业声誉。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在团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
4.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反意识。保险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展业人员更加注重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对于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反法》出台后,仍有许多保险公司管理人认为只要本公司员工不参与就可以,忽视保险公司被利用为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险机构自身要加大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反宣传和培训,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提升让其认识到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曝光会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打击,乃至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进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认真履行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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