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和施工单位有什么区别?
关于承包人和施工单位有什么区别?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周边号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
承包单位是施工单位吗
承包人是不是施工单位,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一回事,可以通用,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可能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一,承包人的责任是:
1、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以及水、电、道路的畅通和场地的平整等职责;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催告发包人未付款项: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义务有:
1、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照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总承包方与施工方的区别
举个例子说明,一个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阶段,如果发包方(即招标单位)将该工程一并招标,中到标的就是总承包方,然后总承包方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的某一项分包给其他企业(主体不能分包)。
或是施工总承包方将施工中的某一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施工等,都是总承包与施工的关系。也即存在有分包的时候才有总承包的说法。分包要经业主同意,要有合同,分包的企业要有相应资质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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