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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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分为三档,分别为1500元、1100元、8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如果是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一级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扣除1500元。除以上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则每月扣除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则每月扣除800元。
附加专项扣除有哪些
附加专项扣除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外,还允许纳税人根据个人情况额外扣除一定的费用。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等各个阶段。
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80000元的限额据实扣除。这一扣除项对于减轻纳税人因大病产生的经济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四、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这一扣除项有助于减轻纳税人购房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五、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标准根据城市不同而有所差异,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这一扣除项有助于保障纳税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六、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支出,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这一扣除项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爱和尊重,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综上所述:
附加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个方面。这些扣除项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扣除项,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限额进行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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