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披露信息的必要性?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或有事项披露信息的必要性?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阅读完,希望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
会计防范风险方法之或有事项的确认与披露
现代企业在经营中难免会碰到债务担保、产品质量、法律诉讼、仲裁等事宜,对这些极有可能化作企业风险的商务活动企业持什么态度?置之不理的结果显然是企业表面风风光光,内在险象环生;积极应对的好处显而易见,它不仅能够消除企业内在隐患,而且这种"家丑外扬"的透明处理方式,有助于树立企业诚实可靠形象,千金难买!
(一)或有负债的确认
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认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事项分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两类。或有资产,比如胜算在握的官司,对企业来讲非但不是潜在风险,而且会带来现实收益,企业在未来收益未实现时不确认顺理成章。而或有负债这种潜在的风险企业要认真关注,或有负债内含不确定性、不可控性,比如为其它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如果被担保方到期无力偿还,那么担保方将负连带责任,但该担保事项是否真的会要求企业履行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一般取决于被担保方的未来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企业无法控制将来是否会因提供担保而履行连带责任。由于影响或有负债的因素是外生的、多方面的,并且这些影响因素不断变化,所以,企业应该持续地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价,以判断潜在风险是否已转化为现实风险。若产生或有负债的潜在义务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可计量的义务,企业应在表内确认一项真实债务。
(二)或有负债的披露
企业虽然不确认或有负债,但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比如在企业面临未决诉讼的情况下,经过企业判断,赔偿金无法合理估计,此时,企业在报表附注中要披露形成该项未决官司的原因、赔偿金无法估计的理由。有风险不披露不可取,但充分披露风险有时会适得其反,这时企业可不披露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信息。这种做法并非回避风险,相反可以理解为这种是一种保护企业免受更大风险伤害的机制,其宗旨就是当披露风险的代价大于不披露或少披露风险的代价时,两害相权取其轻。
三、会计防范风险方法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现代会计目标是"决策有用",十分注重风险和报酬的辨证统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该理念在会计实务中的履行提供了一个理论支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经济业务的核算方面非常有用,例如,企业将某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出售方已经收到价款,并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同时交易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出售方在某个时间内必须将其出售的该固定资产以原出售价格回购。在这项交易中,如
果仅仅从出售这个事项看,该业务无疑是转让长期资产业务,因为该固定资产的产权已经转移到了购买方,企业可以确认出售固定资产的损益,但是,深究补充协议规定的回购条款,该固定资产转让之日并非风险和报酬真正转移之时,从交易的经济实质分析,这是一种融资活动,而不是一项销售行为,不能确认相关的损益。
没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践中的广泛运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很多风险无法化解。比如,销售收入是按照销售法、收款法、还是生产法确认呢?如果拘泥于形式的话,在企业开票时就确认收入,就会出现很多企业不愿看到的情况:已经确认为收入的账款长期得不到回收;企业明明虚乏无力,却有账面利润;确认的账面利润却没有相应的现金流量分配利润。其实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销售法确认收入有什么问题,这完全是我们不考虑市场风险,没有以企业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为收入确认标准,机械套用销售法确认收入的必然结果。
四、会计防范风险方法四--税务与会计分离
众所周知,会计与税法的目标迥然不同,税法要求依法纳税,会计注重风险/报酬。事实证明,把税法的意志强加于会计制度,或把会计制度当成纳税指南都不可行。税法统驭会计的刚性模式一方面强制企业对资产、收入采取激进的确认标准,另一方面强制企业对负债、成本费用使用保守的确认标准。该种会计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过分偏重财政、税务、信贷部门的需求,忽略企业、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违背了会计主体理论,易给企业造成硬伤,影响企业活力。我国13个行业会计制度实行的基本就是税法统驭会计的模式。
什么是或有事项《会计法》对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如何要求的
《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或有事项,在会计上是指过去交易或过去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不完全由单位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等。对于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是持票人出于资金运用方面的考虑,将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贴现后,如果出票人到期无力还款给贴现银行,银行将向贴现人(原持票人)收取款项;未决诉讼、仲裁,是指单位作为原告或者被告正在进行未作最后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单位提供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资产作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清偿责任。可见,单位的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均给本单位带来财务风险,进而影响单位将来的经营活动及单位的声誉。因此,需要及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至于或有事项的具体内容、披露程序、披露方式等,《会计法》没有作出规定,而是授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予以明确。
关于或有事项披露信息的必要性?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