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形式?
其实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形式?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有哪些
一、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
标准
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
一方
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
单务
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之间
民事权利
和
民事义务
的构成
(一)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
义务
,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
权利
。比如,赠与
行为
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
(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
互为条件
,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
买卖合同
中
出卖人
和
买受人
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一)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对价(报酬)的法律行为,比如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对价的法律行为。它以赠与为代表。
四、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一)诺性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性的。如
买卖
、承揽、租赁等。
(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赠与、借贷等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五、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一)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正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保证合同
、
质押合同
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而
抵押合同
则不仅要用书面形式,而且要向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默示形式。
1、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合同、公证、律师文书等。书面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法律纠纷的处理也有依据。
2、口头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口头形式是指通过口头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约定、承诺、认可等。口头形式常见于日常生活中,但其有效性较低,容易引起争议。在生活中,要注意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避免因不当行为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
3、默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是指未经口头或书面明确表达,但行为表明的意思表示,例如在超市选购商品时的付款行为,默示表明购买商品的意愿。默示形式的法律效力视情况而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不同,对其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其成立都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自由意思、民事行为能力、客体、形式等。其中,自由意思是指民事主体的言行必须基于自由的意志,不受任何不正当的干扰。
2、定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客体是指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客体,如物、权益等;形式是指民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社会公平。
在实践中,自由意思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最常引起争议的要件,这两个要件涉及到受害人是否处于弱势地位等问题,往往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因素。例如,精神病患者等群体,其行为能力可能受到限制,需要在这些情况下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法律效力变化。
OK,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形式?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