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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可能性?

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如何降低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可能性?这个问题,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歈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如何在工程合同中规定 风险分担

熬过“两个十四天”,多地迎来了建筑工地集中复工潮。接踵而至的是无可规避的工程价款调整:一方面,作为工地复工的背景,必然带来防疫成本的增加;此前为管制而采取的延迟开工、限制交通等措施,也可能造成接下来一段时间的人工费、建筑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波动,由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价格风险将势必引起工程价款调整。

一般而言,工程价款调整首先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及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波动因素及幅度由地方造价管理办法、细则与文件调整与规范;若发承双方仍有争议,则可以通过索赔强制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甚至按情势变更原则签定补充协议重新约定,通过司法介入重新分配合同利益。

当前,四川、湖南、浙江、江苏、山东等省,以及无锡、三明、郑州、青岛、厦门、乐山等市已经发文指导当地建设工程开工复工。其中,地方政策中规定的防疫成本及价格风险分担原则,事关工程价款调整的合理与否,也会影响当地建筑业的持续发展。

1、如何合理分担防疫成本?

针对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防护物质费用和人员费用,各地态度较为统一:防疫成本应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如郑州市明确自2月13日起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有效期暂定三个月);以及青岛市强调由于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浙江省还细化规定: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山东省也围绕工程造价调整指出:防控期间增加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厦门市则从施工安全角度提出: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20%。

这符合“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原则,较好保护了承包方的合理利益。

2、如何合理分担人工价格?

针对建筑工人短缺引发的工资变化,各地立场有所出入。多地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1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支持人工价格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无锡市明确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以及湖南省针对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规定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工程计价。

由于人工综合单价调整政策差异,浙江省则将人工价格变动视为市场风险,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人工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双方可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3、如何合理分担材料价格?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和9.8.4条,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下,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将价格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在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下,发承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而在合同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根据造价信息调整法或价格指数调整法进行调整,即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

针对导致的设备材料价格异常变动,浙江省同样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单项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双方可依据“5%以内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厦门市则充分考虑了预见性,针对新招标、新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仅将地材砂、石、砌体用砖及砌块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且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部分才给予调整。

也有地区支持发承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按时签证并结算调整,或认为材料价格变动可能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鼓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当然,这一模式需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对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适时缩短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的信息发布周期,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如北京市要求建立工程造价调整工作协调机制,重点监控建材价格波动情况;四川省也部署加强材料价格监控。

除引导发承双方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外,各地也在积极行动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为复工复产创造优惠政策空间,如浙江省明确对在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川省乐山市针对期间新开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将实行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制。这一动作启发各地:减、免、缓现金保证金,也是帮助建筑企业增强资金实力、积极应对的直接措施。

好了,关于如何降低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可能性?的内容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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