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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超越代理的不同点是什么?

大家好,无权代理与超越代理的不同点是什么?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无权代理与超越代理的不同点是什么?的知识,下面我们开始吧!

比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在于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前者的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后者在客观上有能够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

一、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不同点是:

1、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狭义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后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

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比较,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并无差别。例如,倘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没有取得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活动,被称为无权代理。行为人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范围而行使的代理活动,也被认定为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活动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有什么区别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两者的在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上都有不同点,无权代理是指当事人并没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是以他人名义进行的,而无权处分是当事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处分某物。

网友咨询: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有什么区别

律师解答:

(一)概念的区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三个方面,包括:追认权和拒绝权、视为本人同意以及催告权和撤销权。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最后,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包括催告权和撤销权。具体是指: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律师补充: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好了,关于无权代理与超越代理的不同点是什么?的内容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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