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适用于哪些企业?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经营者集中审查适用于哪些企业?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如下: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关于审查的介绍如下:
例如2004年6月民政部公布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民政部门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民政部门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情况,并由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民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民政部门。上级民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审查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指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行为的审查。
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1.两阶段审查
根据《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实施两阶段审查。第一阶段为初步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则进入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最终决定
根据不同情况,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以下不同决定:
(1)禁止集中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或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虽认为经营者集中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静止的决定。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3.决定的公布
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标准是相对于申报标准这一程序性标准而言的,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据以判断一个经营者集中案是否应依法予以禁止的标准。一般来说,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标准可从三个层面来界定,即一般标准、经济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和抗辩理由。
1、一般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可见,我国反垄断法是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一般标准。
2.经济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
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过程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人、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抗辩制度
经营者集中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其合乎法益的正效益大于其负效应时,即产生经营者的抗辩权。扰辩的成功,将导致特定经营者集中案豁免于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这一制度。根据该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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