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未决仲裁与诉讼问题?
关于如何处理未决仲裁与诉讼问题?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周边号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
代位权诉讼中的八大疑难问题
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最早规定于1999年的《合同法》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对多个细节进行了完善。随着《民法典》颁布施行,代位权诉讼的作用得到显著增强,其构成要件从《合同法解释一》中的四要件变为五要件,代位标的涵射范围得以扩大至“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本文结合自身经验,分析近年各级各地法院的应对之策,将代位权纠纷审理难点归纳为八个问题并展开分析。
代位权诉讼是否受约定仲裁和专属管辖制约?实践中,裁判中突破上述规定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由于《合同法解释一》失效,导致代位权诉讼中的多个疑难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最高院相关案例的观点则具有一定指导作用,认为“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当代位权诉讼管辖与专属管辖发生冲突时,应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否可以层层延伸?实践中,债务关系的发生复杂多样,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发起代位权诉讼,甚至继续追索延伸下去,对此存在争议。法院认为次次债务人是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不是债权人的次债务人,因此债权人向次次债务人发起代位权诉讼于法无据。
代位权诉讼标的是否可以为非金钱给付债权?《民法典》将代位权诉讼的标的范围进行了扩充,突破了金钱给付债务的限制。实践中,法院已支持将房屋等非金钱给付债权作为代位权诉讼的标的。然而,代位权标的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自身权利,法院认为涉及房屋产权登记的代位权诉请不符合要求。
次债务数额未决时能否行使代位权?实践中,法院多认为次债务数额不确定情形下,应对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予以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当数额未决的次债务为请求分配公司利润及合伙企业收益时,需要结合《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如何证明代位权构成要件中的“怠于”行为?实践中,具体认定“怠于”行为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和积极的私力救济与无成效的诉讼措施是否构成“怠于”行为。债权人仅需就债权债务关系客观存在且均到期,而债务人并未采取切实行动追讨债权的事实进行举证,而债务人需证明自己已积极行使债权或次债务人已履行债务。
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主流观点认为,代位权设立的初衷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向债务人直接履行付款义务无效。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对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偿债的主张应予支持。
通过代位权诉讼追索到的财产应否优先清偿?《民法典》规定,若已有其他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尽快在同一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并申请将案件与在先的代位权纠纷合并审理。即使未合并审理,法院也可能因案件涉及另一债权人,按照两债权人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清偿数额。
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代位权标的应否归入破产财产?实践中,当债务人存在大量对外债务或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争取到的次债务人财产需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或破产财产,连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依照破产法等相关制度进行综合处理。若发现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建议尽快排查债务人是否还有对外应收账款,并及时提起代位权诉讼。
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的会计处理(2)
(3)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根据会计准则日后调整事项的规定,甲企业日后事项涵盖的会计期间为2009年1月1日(报告期下一期的第一天)至2009年3月10日(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本题中,2009年2月10日法院宣判,证实了企业在2008年的12月31日存在的现时义务,即负债45万元,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调整2008年度的会计分录及财务报告。具体会计处理为:
预计负债计提金额与现时义务之间的差异调整:由于预计负债计提金额为50万元,而实际负债45万元,说明之前营业外支出多计,应调增损益类账户(调整营业外支出),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借:预计负债
5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
45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营业外支出多计,则利润少计,相应的所得税费用也同样少计,因2009年3月12日甲企业才完成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可以调整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万元×25%)
12500
负债实际发生,结转递延所得税资产。此时,预计负债实际发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以转回,调整所得税费用账户。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0
同时,50万元此时可以在税法上进行抵扣,应税数额比资产负债表日减少50万元,应交税费减少12.5万元(50×25%),应调减损益类账户(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0
2009年2月15日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450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余额为贷方3.75万元(-5+1.25+12.5-12.5),将其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并调整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75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625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3750
――任意盈余公积
1875
(4)调整会计报表:
甲企业偿还债务“银行存款”账户减少45万元和“其他应付款”减少45万元属于2009年度的现金流量变化,应当调整2009年度的现金流量表,不对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调整。
(5)所得税费用无法调整的特殊处理:如果甲企业完成汇算清缴的日期为2009年2月5日,已经向税务机关交清所得税款,无法再调整报告年度应交税费科目,则无需作前面分录①和②。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余额的分录将变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
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7500
――任意盈余公积
37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0
OK,关于如何处理未决仲裁与诉讼问题?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