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相信很多人对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有哪些?都不是特别的了解,今天就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包括( )。
【答案】:C、D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包括:
一是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
二是客户只有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
选项A,应该是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选项B,知识产权许可与合同中其他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单项履约义务是可区分的还是不可区分的
法律分析:可明确区分的,分别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不能明确区分,只能整体算一个履约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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