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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固定资产需缴纳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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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从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以按照简单的方法依3%征收率减少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170号文件的规定,转为消费增值税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按照简单方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少2%征收增值税。第一,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销售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并按照简单的方法征收增值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汶川地震灾害严重地区等试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地区以外的所有地区。二、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销售自己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单方法征收增值税。2、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件,2013年8月1日前,纳税人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单计税方法、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少2%征收增值税。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买的固定资产〔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单方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少2%征收增值税。(注:营改增试点时限: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和安徽省;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和广东省;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革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同时,根据财税36号文件的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日前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并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4、销售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一号,以下简称《一号公告》),从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的,可以按照简单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少2%征收增值税。5、销售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按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少2%征收增值税。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法律主观: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固定资产清理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法律客观:

一、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方法是什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一项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即不符合不得抵扣的条件,而由于其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征税;而当购进固定资产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按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才符合简易征收率减半征收条件。二、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5、本条第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三、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缴纳?1、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价款*17%,除向个人销售外,可以开专用发票。(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金额/(1+4%)*4%*50%。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应纳税额=销售额×2%只有当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没有对增值税进行抵扣,才能进行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同时,对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不高于原价的的,在出售的时候减半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出售固定资产还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财务部门要认真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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