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销售与押金收入的税务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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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如何计税
包装物押金计税: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的纳税规定如下:
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
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
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征收环节单一,多数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是对特定货物与劳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与劳务税,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消费税之“消费”,不是零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消费”。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包装物押金指企业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如借入单位因物资损坏或其它原因不能归还时,借出单位可以用押金抵补损失。按照现行产品税、增值税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征税,但对企业逾期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转作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纳税。
包装物押金处理:
1、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征税时注意两点:
(1)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
(2)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3、酒类产品: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依据缴纳包装物押金的计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简要说明包装物租金与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税收政策的区别
包装物租金和包装物押金两者很容易混淆,具体不同如下:
一、包装物租金是指因出租、出借包装物向他人收取的租金收入。(收取的包装物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把包装物租金换算成不含税的价款,就算其应该交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二、包装物押金是指因出租、出借包装物向他人收取的押金或向他人支付的押金(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的包装物押金计入“其他应收款”)。
(一)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为逾期的包装物押金,不计征增值税;
(二)逾期的包装物押金,计征增值税;
(三)出黄酒、啤酒以外的包装物押金,其他酒类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
会计核算:
1.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其他应付款。
2.支付时的包装物押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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