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在职员工人数如何核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残保金在职员工人数如何核算?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阅读完,希望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
残保金的员工人数如何核算
残保金的员工人数如何核算
交纳残保金是按照全年平均职工人数缴纳的,是1-12月人数之和除以12,得出的职工人数,再四舍五入取整数.8月1日至9月30日为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公式如下:
2020年残保金缴纳额=(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申报流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残保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时间有所不同).
(三)由于残保金减免制度的影响,残保金申报缴纳流程可分为两种情况: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持"北京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在规定时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确认书情况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网上进行残保金零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在缴纳期结束后,对未在规定时限进行缴纳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未在催缴规定期限缴纳的,日增加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意: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通过登录残联官网的"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在申报完成后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2、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缴纳残保金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在缴纳期结束后,对未在规定时限进行缴纳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未在催缴规定期限缴纳的,日增加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残保金的员工人数如何核算?在不知道缴纳残保金的员工人数怎么核算时,可以通过本文所介绍的公式套用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公司是有强制性缴纳残保金的义务,但每个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同,因此缴纳残保金前也要结合具体情况算出金额.
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怎么计算
交纳残保金是按照全年平均职工人数缴纳的,是1-12月人数之和除以12,得出的职工人数,再四舍五入取整数。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残保金计算中在职职工人数是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按照全年平均职工人数算的。
残保金的适用范围是全国。除了北京其他的省市也会征收。
根据减免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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