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行为的第三方撤销问题
其实无权代理行为的第三方撤销问题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第三方发的律师函可以不理吗
第三方发的律师函可以不理。
律师函只是知会,矛盾已经被对方委托法律专业人士以法律途径处理,可以拒签。如果收到律师函后,不履行义务,也不积极沟通,会造成以下后果:
1、有可能会被对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如果构成犯罪(如信用卡诈骗罪等)的,对方会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当然,也有可能对方所发的律师函与事实不符,最后不了了之,但只是极个别的情况。
在收到对方的律师函后,应该认真研究对方的意图,积极应对为宜,而不应该消极地一概置之不理。必要时,可以就近去当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看看,再做决定。
律师函的作用和效力:
1、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2、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3、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律师函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律师函形式上是严肃认真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件,如欠款、欠费发出的律师函就有催促的作用,颇有先礼手兵的意味。使受函方将现实问题与法律后果作一番比较,并作出评价,是自行履行还是选择诉讼。在法律意义上讲还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如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面向债务人发函,一旦签收了该函就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公司员工代表公司签字的法律生效问题
公司法人代表肯定是用法律效力的,因为在法律上他们对外就代表公司,至于总经理,员工和部门负责人必须要经过公司的授权,其法律行为才可代表公司,否则只能是个人行为,不是代表公司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个人承担。
法律分析
具体看公司是否授权员工,如果单位授权不明,则单位和签订合同的员工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如下所述:1、如果员工在与没有公司授权,但是对方有理由相信该公司有授权,员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签订合同是有效合同,有关法律责任由员工所在的单位承担。2、如果该员工没有代理权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在员工所在的单位追认前,合同效力待定,单位追认的,合同有效。3、如果没有追认,则有关法律责任由该员工本人承担。如果单位授权不明,则单位和签订合同的员工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员工代理需要具备:1、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须作出或者接受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3、代理人为代理行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4、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代理义务。5、代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6、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负责,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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