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丢失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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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丢了怎么办最新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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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发票联丢失时,不能再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2、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需与供货方联系,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3、记账联复印件必须加盖开票方公章,且在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备案。
4、记账联原件在开票方留存,购货方不能直接将记账联拿回记账。
5、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6、扩展资料现在,不少纳税人在消费者索要发票时,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开具,或开发票可以但是要加计税款等。
7、因些,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必须要严管重罚,及时严肃处理,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消灭于萌芽阶段,以保障以票管税顺利实施。
8、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制假、贩假发票的行为打击力度,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净化税收环境进而营造良好的普通发票管理氛围。
9、要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发票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利用警告、罚款直至停业、取消营业资格等,给纳税人形成一种必须填开发票的压力,迫使其必须按规定填开发票。
1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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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遗失普通发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
遗失专用发票的处理:若交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发票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发票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关于遗失普通发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若交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发票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发票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的复印件及销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税证明单》申报抵扣和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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