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适用于哪些建设项目?
如果您还对城建税适用于哪些建设项目?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我为大家分享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城建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可以。
哪些税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以税费方式扣除的有: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2、计入资产成本方式扣除的有: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企业哪些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拿企业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进行分配,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不涉及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款
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增值税也不得税前扣除,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采购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况)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成本的,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准予税前扣除,计入资产成本,准予随同资产的折旧摊销分期税前扣除。计入“税金及附加”的各项税款,比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准予税前扣除。
3、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额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
基于商业交易造成的滞纳金,比如企业通过招标取得的一块地,由于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征收的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逾期缴纳社保,产生的社保滞纳金同样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企业逾期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形成的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4、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这里的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是指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关部分给予企业的处罚,比如违章建设,被规划局处罚;不按税法相关规定缴纳税款,被税务局处罚等。
基于商业关系的罚款、违约金等准予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违反合同约定,而需要支付的违约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5、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限额扣除,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比如直接捐赠支出,没有通过公益性组织或上级部门,国家或政府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6、赞助支出
准确来说是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才不得税前扣除。所谓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确实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比如起到宣传公司知名度、形象的支出应根据交易实质列入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在税前限额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医药制造以及饮料制造行业的限额为30%)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实务中,企业应将赞助支出和广告费支出严格区分开,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比如同时满足3个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分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的费用,已取得相应的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进行传播。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账务上提取的准备金主要包括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等。此类准备金支出,税法上并不认可,只有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比如计提的坏账确定无法收回,损失实际发生,即核销的坏账准予税前扣除。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均不得税前扣除。企业购入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尚未投入使用,账务上次月就需要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企业购置房产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老板家庭居住,账务上即使计提了折旧费用也不得税前扣除;再比如企业承担的并不属于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的税款,比如代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若账务上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可税前扣除,若账务上单独计入“管理费用”则不得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城建税包括哪些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目: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如下:
1、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二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
2、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2023年城建税减免政策如下:
1、对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当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税(费)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4、对于减免“三税”而需要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同时退库;
(2)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4)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当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并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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