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不动产登记是有制度的,那么,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哪些呢?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呢?不动产登记包括的权利又有哪些呢?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哪些
1、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是指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
2、权利登记制度(实质主义登记)
权利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依法设立、变更和消灭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
3、托伦斯登记制度(权利交付主义登记)
托伦斯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经查验后,由登记机关确认产权权利人,并发放权利证书。
二、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登记申请书。
2、户口本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已婚人员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有一方无法到场的,提供委托书再去公证处公证。
3、房产证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以及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包括的权利有哪些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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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比较以上三种登记制度,契约登记制和权利登记制(即对抗主义与要件主义)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因而是两个最具代表性的登记制度。而托伦斯登记制与权利登记制在主要特点上相同,即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采取物的编成主义,登记土地的静的状态等。其不同点在于托伦斯登记制采取任意登记制、交付产权证书、设置赔偿金等。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既不是契约登记制,也不属于权利登记制或托伦斯登记制,而是介于权利登记制与托伦斯登记制之间的一种登记制度。这主要表现于登记为不动产权属变动的生效要件、采取实质审查主义、强制登记及实行登记发证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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