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险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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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保险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并有权利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则有义务支付保险费,并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金赔偿的权利。
详细
一、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这包括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人的保障义务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也是保险人存在的意义。
2.保险人有权利收取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险保障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它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主要来源。保险费用的多少通常根据保险的类型、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足额支付保险费,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暂停或终止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金赔偿。当被保险人遭受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例如,一辆汽车在购买车险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总结:以上便是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些主要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可能还包含许多其他详细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这些内容都需要双方充分理解和遵守,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
保险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
法律主观: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我国保险法也沿袭了这个规则,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此即《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令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同时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保险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别的权利,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给投保人这样的权利,是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已经无必要时,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过,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关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约定解除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解除协议时也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网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保险合同的解除,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来说,均属于其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何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呢?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合同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允许在一定的情况下变更或者解除已经依法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变更、无效属于不同的法律性质,不能混为一谈。关于解除与变更的问题,变更是维持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做一些调整和改变,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使原有的合同归于不存在。关于解除与无效的问题,解除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条件的,而无效是合同根本不发生效力,所以,无效的合同就根本不存在解除的问题。1、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采取通知的方式。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于保险法规定了一些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在特定的案件中,保险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除保险合同。2、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限制关于这一点,除了《保险法》第54条第1款有明确的2年的时间限制外,保险法对其他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起草《保险法》司法解释时曾因此提出过以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为限的意见,该意见最终是否将被正式成文,不得而知。但可以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的参考意见。3、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还能否依法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根据《保险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依法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不受是否发生了保险事故的限制,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前和之后,保险人均可以依法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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