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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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购方信息跟销售方信息是什么意思
发票票面上的购买方是指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的一方,也就是受票方。而销售方是指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也就是开票方。购买方和销售方是发票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双方的信息资料必须填实完整。
发票上的购买方和销售方是什么意思
购买方指的付款方,销售方指的是收款方。
发票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6038 1191412731在公司工作十三年,公司只交了6年社保,现在公司不景气要倒闭,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前面的社保吗?
可以。公司为员工缴纳保险,是每个公司应尽的义务,所以说,如果你在公司已经工作十三年,但是只交了六年社保。是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交的,当然也可以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赔偿。
首先可以明确,一切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行为,都是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行为。所以职工完全可以依法维权,当然为了避免之后可能出现的尴尬局面,还是建议先面谈协商,看看能不能有一个好的结果;不行的话再走法律途径,即带上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劳动监查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如果劳动部门不受理还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起诉同样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而企业将付出的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充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一开始就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那么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还要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流程如下: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可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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