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计算已实现收入?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如何准确计算已实现收入?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计算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比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发生时是在贷方,每到月末要在从借方转入本年利润的贷方,结转后,主营业务收入在月末没有余额,所以就没有借贷差。累计栏填写本会计年度截止到本期的累计发生额。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对待。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记录本月发生额也可以设置累计发生额栏。
计算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包括以下集中情况:
建造合同收入:
1.建造合同与建造合同收入
⑴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⑵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⒉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相关的合同费用。
⒊在完工比例法下,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⑴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⑵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⑶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⒋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此时当合同成本能够收回时,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当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销售:
1.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表
2.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
⒊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实例:
[例]大华公司于20X0年6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商品一台,售价5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300 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每年收回货款100 000(500 000÷5)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假定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所有条件):
①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30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②每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③同时结转商品成本=300 000÷500 000×100 000=6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60 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 000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
[例1]大华公司售给达兴公司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80 000元,增值税额13 6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①销售实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②发出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4 680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 92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88 920
[例2]若上例中达兴公司要求退货,则
①销售实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②发出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60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涉及现金折扣的销售:
[例]大华公司在20X1年5月1日销售100件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货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
2/10-1/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公司对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
⑴5月1日销售实现时,应按总售价作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⑵如5月9日买方付清货款,则按照售价10 000元的2%享受200元(10000×2%)的现金折扣,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⑶如5月18日买方付清货款,则应按照售价10 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100元(10 000×1O%),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600
财务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⑷如买方在5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11 7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
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按照完成合同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例]某洗衣公司为某宾馆完成一批被服的洗涤工作,在宾馆收到被服时取得3 000元的支票一张,并存入银行,则该洗衣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 000
交款提货销售:
[例]大华公司于9月15日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增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同时收到南山公司的转账支票并办妥进账手续。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若此例中大华公司收到的是南山公司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则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应收票据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例]大华公司于9月15日根据合同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增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大华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2 000元(发票已经转交)。货款及代垫运费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取得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回单。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银行存款 2 000
当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南山公司承付货款及代垫运费52 000元的收账通知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52 000
贷: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
预收货款销售[例]大华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5月8日,公司收到丁公司预付的货款6 000元。15日,公司向丁公司发出A产品200件,售价为10 000元,应交增值税1 700元。
⑴5月8日公司收到丁公司预付的货款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6 000
贷:预收账款──丁公司6 000
⑵5月15日公司向丁公司发出商品时,应记录:
借:预收账款──丁公司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⑶5月25日企业收到丁公司补付的货款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5 700
贷:预收账款──丁公司5 700
出口商品销售[例]大华公司销售给境外A公司一批商品,按FOB计价,货款为US$20 000,商品已经发出,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当日美元汇率为¥8.80。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A公司──美元户(US$20 000)¥17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US$20 000)¥176 000
接银行通知收到A公司货款,当日美元汇率为¥8.70。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US$20 000)¥174 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2 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美元户(US$20 000)¥176 000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销售(视同买断)
⒈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⒊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率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2 000元,增值税为2 040元。
⑴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②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11 7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1 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11 700
⑵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 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4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借:代销商品款10 0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10 0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贷:银行存款 11 700
代销方式销售:
代销方式销售(收取手续费方式)
⒈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
⒉在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已将商品售出,并向委托方开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⒊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假定代销合同规定,B企业应按每件100元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⑴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6 000
贷:库存商品6 000
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借: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1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 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11700-10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0 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10 700
⑵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 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 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 700
借:代销商品款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③归还A企业贷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主营业务收入1 000
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跨年度的劳务交易(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⒈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或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⒉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①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②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⒊会计处理实例
[例]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服务合同,合同规定服务期自20X1年7月1日至20X3年6月30日,服务费总额为60 000元,客户分三次平均支付,支付的时间分别为20X1年7月1日、20X2年6月30日及20X3年6月30日,估计工程总成本为48 000元,假定成本估计十分准确,不会发生什么变化。各年成本发生情况如下:
年度
20X1
20X2
20X3
合计
发生的成本
16 000
22 000
10 000
48 000
该项劳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劳务的完成程度按照时间比例确定。
除以上方法之外,还有:
1.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记收入的征税筹划
企业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主要指企业未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应计的销售收入采取拖后或记入往来账户不及时转销售收入。我们进行征税筹划时,应注意:⑴审查企业的销售是否合理,通过确认企业的销售方式进行稽查。对一般销售业务,如交款提货、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其销售成立的标志有两个,一是商品、产品已经发出;二是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已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对其他销售方式,按财务惯例规定,分别确定收入的实现时间。⑵审查企业的销售发票、运费结算等原始凭证,结合“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贷方明细账和企业“产品(商品)出库单”,查明企业销售发票是否已经开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生。
⑶审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收账款明细账、预收账款明细账记录,将有关会计凭证与产品销售合同相对照,查明企业是否已经取得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有无将应记销售收入款项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记不转销售收入的现象。
⑷审查“主营业务收入”贷方明细账,将企业销售的原始凭证与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相核对,看其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应进一步审查企业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明企业是否故意推迟收入的入账时间。
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征税筹划。
企业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本年度的还是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减折扣额。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和折扣,实际工作中会发生虚拟销货退回,或者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而把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减的问题。
GDP是如何计算的详细点,谢谢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理论上三种方法的核算结果相同。
1、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新创造价值的一种方法,即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在核算期内生产的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增加值。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2、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核算方法。按照这种核算方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部分相加得到。
3、支出法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内产品和服务的最终去向,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和货物与服务净出口三个部分。
扩展资料:
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GDP数据计算需要经过以下几个过程:初步估计过程、初步核实过程和最终核实过程。初步估计过程一般在每年年终和次年年初进行。它得到的年度GDP数据只是一个初步数,这个数据有待于获得较充分的资料后进行核实。
初步核实过程一般在次年的第二季度进行。初步核实所获得的GDP数据更准确些,但因仍缺少GDP核算所需要的许多重要资料,因此相应的数据尚需要进一步核实。最终核实过程一般在次年的第四季度进行。这时,GDP核算所需要的和所能搜集到的各种统计资料、会计决算资料和行政管理资料基本齐备。与前一个步骤相比,它运用了更全面、更细致的资料,所以这个GDP数据显得就更准确些。
GDP数据还需要经过一个历史数据调整过程,即当发现或产生新的资料来源、新的分类法、更准确的核算方法或更合理的核算原则时,要进行历史数据调整,以使每年的GDP具有可比性,这是国际惯例。如美国在1929年至1999年之间就进行过11次历史数据调整。
每个时段公布的GDP都有其特定阶段的含义和特定的价值,不能因为在不同时间公布的数据不同,而怀疑统计数据存在问题。当然,中国在GDP的计算体系上也有一些缺憾,例如中国长期采用的原产生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统计核算体系,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地方已经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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