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为何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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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财务责任,落实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同时,为了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及责任
(一)各职能部门主管财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各项收支业务及所分管经费指标支出的审批。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性负责。
(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所分管职能部门各项收支业务的审批。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性负责。
(三)院长:负责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支出项目及超预算开支项目的审批。对本学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计财处处长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全院各项收支业务的审批。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为改善学院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
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批权限和责任,出现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一)要求审批的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批。
3、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的签名。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管理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有经办人员签名。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6、超年度预算开支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7、会议差旅费必须附有经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参加学术会议和学会年会的,必须在本学院内做一至二次学术报告,经科研处签章后方可办理差旅费报销审批;公出长途电话费,必须有受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出购买电话卡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必须购买电话卡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前书面通知计财处,否则不予报销。
8、学院各部门重大经济事项、经济合同、承包协议和预(决)算等必须在院领导的组织下,有计财处、审计处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可行性研究和决策,讲究投资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否则不予审批。
9、凡列入《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事项,必须附有政府采购手续。
(二)审批程序
1、计财处对各部门上报的月份收支计划要认真审查、汇总,进行综合平衡,然后下发给各部门,并向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汇报。
2、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平衡后的月份收支计划,各项收支由部门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如遇部门财务负责人无法审批的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批,并通知计财处。
3、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主管院领导审批。如遇主管领导无法审批的情况,由院长审批。
5、超年度预算开支项目和1万元及其以上的开支项目,还须经院长审批。
6、计财处处长或其指定人员审批。
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固定资产处置和差旅费等项目的审批,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财务收支由审批人员审批后,一律经计财处会计科长复核后方可支付。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包括哪些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包括确定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审批权限、确定财务收支审批程序等内容。
【法律分析】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指确认财务收支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其责任的制度,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关键环节。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确定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2)确定财务收支审批程序;(3)明确对财务收支中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和领导人的处理要求。财务收支是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支。工作流程为:(一)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被审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初步接触,对拟进行审计的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2)签订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进场进行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三)与被审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国家财政对国家事业组织分别采取全额预算拨款、差额预算拨款、由本单位自收自支的预算管理方式。但不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这些单位均是审计机关监督的对象。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就不再作为事业单位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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