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其实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固定资产什么时候开始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是取得之后下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分的开始时间一般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从固定资产入账的下月开始提折旧;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从安装完毕投入使用的下月开始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固定资产什么时候开始折旧
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如下: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从固定资产入账的下月开始提折旧;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从安装完毕投入使用的下月开始提取折旧。
折旧方法包括如下:
1、直线折旧法:这是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按照资产的原值减去其预计残值,再除以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得到每年的折旧额;
2、加速折旧法:这种方法在早期折旧额较高,后期逐渐减少。常见的加速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3、残值百分比法:这种方法根据资产的原值和预计残值,以及资产每年所能产生的收入或利润的百分比来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停止折旧的情形如下:
1、资产报废或丢失:当固定资产因为老化、损坏、丢失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时,通常会停止对其进行折旧。资产报废通常要经过审批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资产出售或转让:如果企业决定出售或转让固定资产,一般会在资产转让时停止对其进行折旧。在转让过程中,通常会将资产的净书值与转让价款进行核算,并计算出资产的净收益或损失;
3、资产退役或退还:当固定资产不再属于企业所有,而是退役或退还给供应商、出租方或其他相关方时,通常会停止对其进行折旧;
4、资产达到预计使用寿命:根据会计准则和公司政策,固定资产的折旧通常在预计使用寿命结束时停止。这意味着资产的净值将被摊销至预计残值,不再进行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折旧金额计入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通常是在其开始投入使用或投入生产的时候。具体的折旧时间取决于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以及法律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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